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斗小字第19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翁千雅
訴訟代理人 江至欣
被 告 徐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