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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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70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志孟
訴訟代理人  卓譽憲
被   告 喜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關於本院107年10月23日小額
民事判決,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曾寶生
┌───────────┬─────────────┬─────────────┐
│明顯錯誤│原記載│應更正後之記載│
├───────────┼─────────────┼─────────────┤
│事實及理由欄之原告主張│用電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用電地址:新北市八里區長坑│
│第二行(第1頁)│南路1段43號9樓之1│口40號1樓、1樓中段、1樓│
│││右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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