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21號
原   告  楊朵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曾素娥陳俞佑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3,482元(即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乘以系
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1.18平方公尺×19,900元=
23,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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