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83號
原  告   林政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煌昌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相對人高煌昌之住所或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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