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83號
原 告 林政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煌昌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相對人高煌昌之住所或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