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00號
原 告 陳重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素華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