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79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簡字第79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鄭崑
複代理人  陳盈顯
被   告  林秉賢
       彭玉秀
       林欣慧
       林秉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欣慧、林秉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勝亮 之遺產範圍內,與
被告林秉賢、彭玉秀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陸佰伍拾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林欣慧、林秉信於繼承被
繼承人林勝亮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秉賢、彭玉秀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林秉賢邀同被告彭玉秀及被繼承人林勝亮為連
帶保證人,於民國91年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尚積欠本金新
臺幣246,65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且被告林欣慧、林
秉信為被繼承人林勝亮之繼承人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
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利
率資料表、就學貸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單、繼承系統表及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7月10日中院 彥家恩 69714號函等資料為
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
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二、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5條第1項前
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昕韋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結欠金額│逾期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
├──┼─────┼─────┼────────────┼─────────────┤
│01│62,615元│15,344元│自99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自99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32│,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6計算之利息。│利率百分之5.326之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5.326之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2│64,615元│64,615元│自99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自99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32│,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6計算之利息。│利率百分之5.326之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5.326之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3│51,215元│51,215元│自99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自99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32│,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6計算之利息。│利率百分之5.326之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5.326之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4│52,215元│52,215元│自99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自99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32│,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6計算之利息。│利率百分之5.326之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5.326之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5│63,267元│63,267元│自99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自99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32│,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6計算之利息。│利率百分之5.326之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5.326之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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