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再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再小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柯錦鴻
再審被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
民國102年6月21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板小字第1155號
)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再審之訴,係對於確定
終局判決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板小字第1155號宣示判決筆錄所宣示之
判決,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業經本院調取該事件民事卷宗查
明屬實,依前開說明,再審原告對本院上開宣示判決筆錄所
宣示之判決其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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