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9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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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92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吳佳玟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莊松勳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黃俊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656號),因被告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
民國105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莊松勳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80,738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莊松勳之遺產範
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松勳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
臺幣80738元,及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惟於本院105年8月10日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莊松勳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80,738元。」核屬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莊松勳前於103年4月19日向訴外人
勁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勁陽公司)訂購三陽機車一部
並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並簽訂分期付款申請書,約定
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6,505元,分期數為15期即自103年6
月1日起至104年8月1日止,每期繳款金額為5,767元,惟莊
松勳僅繳款一期即未付,是其餘未到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
尚積欠原告80,738元。茲因逕陽公司將該債權讓與原告,嗣
因莊松勳於103年6月3日死亡,被告為莊松勳之遺產管理人
,自應於管理莊松勳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爰依分期
付款買賣、債權讓與及遺產管理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莊松勳之遺產範圍內
,給付原告新臺幣80,738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司繼字第2
625號、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31號民事裁定確定擔任被繼承
人莊松勳之遺產管理人,並以同院103年度司繼2625字第000
0000000號准許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經於105年3月29日、105年4月29日刊報公告,期限至106
年3月29日、106年4月29日始為屆滿,依民法第1181條規定
,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前被告不得向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
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此為非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
依法不負遲延給付責任,原告所請被告應給付自103年7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亦屬無據;再被告不清楚被繼承人生
前債務狀況,原告並未持任何債權證明向被告報明債權,莊
松勳原告與被繼承人間之債權是否存在,尚有疑義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與被繼承人莊松勳尚積欠分期付款買賣之前述款項
及被繼承人莊松勳死亡後,經法院選任被告為遺產管理人等
情,有分期付款申請書、分期付款約定書、分期付款繳款明
細、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625號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抗
字第131號民事裁定、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再被告雖
以上情置辯,惟本院參以被告提出之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報
紙公告等證據,依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至
於被告以:莊松勳死亡後,被告經選任遺產管理人,依民法
第1181條之規定,為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前,依法不得償還債
務,被告於上開期間未為給付,係非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
而上開公示催告期間尚未屆滿,被告無從於期限屆滿前為給
付行為,故原告所請利息亦屬無據等語置辯,惟查依民法第
230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
,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而本件原告已縮減聲明而不再主
張被告應給付利息,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已無理由,併此敘明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契約、債權讓與及遺產管理之法律關係,
請求如主文第1項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就原告勝訴部
分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繼承人莊松勳之遺產範圍內負
擔。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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