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羅佩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中山大學等21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勞工保險局涉本案專科醫師」、
勞工保險局承保處公司行號科黃小姐」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當事
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
著有規定。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補
正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
照。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其起訴狀之記載,並無法確認被告
「勞工保險局涉本案專科醫師」、「勞工保險局承保處公司
行號科黃小姐」為何人,是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
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
即裁定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聖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