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楊秉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毅廣告企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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