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楊秉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毅廣告企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