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28號
原   告  黃錦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陳英華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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