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13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惠隆 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等之被繼承人陳 蔡淑夜 、洪 陳津珍 之除戶戶籍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提出,可
不再提出)。
二、提出被繼承人 陳蔡淑夜 之遺產清冊(如無法自行提出,可聲
請本院函詢)。按分割遺產應就被繼承人所有之遺產分割,
不得僅就遺產之一部分請求分割,若查詢結果,發現陳蔡淑
夜仍有其它遺產,則應追加起訴,並提出相關之謄本資料到
院。
三、陳報代位分割全部遺產後,債務人陳惠隆依其應繼分分得之
財產價值為多少(以利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按本件非撤銷訴
訟,故應依繼承財產之標的計算價額)?
四、若公同共有人於起訴前已死亡,應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五、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陳蔡淑夜之繼
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資料。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70條之規定,遺產分割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
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或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若本
件查詢結果,主要遺財產所在地在他法院轄內,請依法聲請
移轉管轄。
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