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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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11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被   告  張朝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 陸仟柒佰 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元,其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06年1月9日8時許無照駕駛
LY9-775機車於新北市○○區○○路○○○○○○號燈桿附近,未
注意車前狀況違規撞擊原告保戶2212-YE號車輛(下稱系爭車
輛),致車輛受損,受有維修費新臺幣(下同)51,689元(含
工資:35,080元、零件16,609元)之損害。原告已賠付車主
上開金額,爰代位請求被告賠償之。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51,6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有汽車保險單、行車執照、汽車受損
照片、理賠申請書、估價單、統一發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調查報告、談話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件為證,堪信為
真實。惟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
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
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
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可
資參照。查:本件系爭2212-YE號自用小客車之修理均係以
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則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
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查系爭車輛係於民國99
年4月(推定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至106
年1月9日受損時,已使用逾5年,而本件修復費用為新臺幣
(下同)51,689元(鈑金工資35,080元、零件16,609元),
有估價單在卷可憑,惟零件費用,係以新品換舊品,揆諸前
述,應予折舊。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
」第95條第8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
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之
規定,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
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其最後一年之折
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
十分之九之計算結果,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為5年,則系爭
車輛之零件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1,661元(計算書如附表,
元以下四捨五入),至鈑金工資,被告應全額賠償,合計被
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為36,741元(計算式:1,661元+35,080
元)。
四、綜上,原告依保險代位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36,7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2月25
日(見本院卷第99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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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6,609×0.369=6,129
第1年折舊後價值16,609-6,129=10,480
第2年折舊值10,480×0.369=3,867
第2年折舊後價值10,480-3,867=6,613
第3年折舊值6,613×0.369=2,440
第3年折舊後價值6,613-2,440=4,173
第4年折舊值4,173×0.369=1,540
第4年折舊後價值4,173-1,540=2,633
第5年折舊值2,633×0.369=972
第5年折舊後價值2,633-972=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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