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22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葉豐 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捌仟貳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