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振欽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振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振欽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5月確定,於民國97年3月25日送監執行,嗣於100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廖振欽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本院95年度訴字第2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嗣前開有期徒刑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9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又受刑人於97年3月25日送監執行,執行完畢日期原為102年8月11日,其在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累進縮刑日數12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4月1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240561號函暨所附該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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