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賴炳龍 訴訟代理人 林博玄 被告 扶健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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