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祝君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祝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祝君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於民國97年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葉祝君㈠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7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因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30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4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86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440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1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㈢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8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㈣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88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㈤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09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㈥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697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受刑人自97年2月19日入監執行,上開㈠至㈥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年5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
3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753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