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45號原告甲○○
丙○○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其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其等所有之桃園縣八德市○○段2400、2401地號土地之總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02,557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8,100元×113.97平方公尺=3,202,5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進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