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專調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專調字第48號聲請人 趙台偉 即 弘舍 家事工程行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
陳彥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追加相對人「林姓水電工」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調解書狀或筆錄,應載明相對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第2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5日調查期日當庭追加「林姓水電工」為被告(見本院卷第85-86頁),核其起訴未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其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然該份聲請調解之筆錄,聲請人未記載或說明相對人「林姓水電工」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核與首揭條文規定之程式不符,自非合法。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前述資料,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