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 蔣佩樺蔣木連 之繼承人相對人 蔣木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准許其拍賣聲請人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以109年度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准許在案。茲因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被繼承人並無債權及抵押權存在,聲請人已對上開拍賣抵押物裁定提起抗告,並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訴訟,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參酌上開文義,乃就已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所設停止執行之規定,必以債權人已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且已開始強制執行程序者,始克相當。如強制執行程序尚未開始,法院自無依上開規定裁定停止執行之餘地。
三、查,聲請人雖以相對人對其被繼承人並無債權及抵押權存在,其已對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提起抗告並已另案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訴訟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查,本件相對人迄今尚未以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對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此參諸卷附索引卡查詢證明-依姓名查詢/依身分證字號查詢所示本院現無兩造為執行當事人之強制執行事件,即可明瞭,揆之前揭說明,本院自無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定停止執行之餘地。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謝靜茹┌──────────────────────────┐│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109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54│77.00│全部│└──┴───┴────┴───┴──┴────┴──┘┌────────────────────────────────┐│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10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樓│計│位││├──┼─┼──────┼────┼────┼─┼─┼─┼─┼──┤│001│22│臺南市東區東│臺南市東│1層樓房│40│16│57│平│全部││││門路三段2○○○區○○段│加強磚造│.6│.6│.2│方│││││號│54地號││0│0│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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