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18號上訴人 王明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明鴻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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