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煜哲被告鄧嘉豪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煜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鄧嘉豪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由具保人黃煜哲於民國110年2月22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嗣經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拘提未獲;且本案經通知具保人,應於本院110年10月1日準備程序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仍未到庭接受審判,復無在監所或受羈押之情事,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各1紙、本院送達證書4紙、本院刑事報到單1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0年10月31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26517號函暨報告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11月11日雲檢原天110助393字第1109030370號函暨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2紙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尚安雅
法官林忠澤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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