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018號原告 李惠雯 被告 陳昱廷
吳東峰
謝振宏 上列被告因刑事詐欺案件(108年度金訴字第7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陳昱廷、吳東峰、謝振宏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上開被告陳昱廷因詐欺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797號),經原告對被告陳昱廷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吳東峰、謝振宏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關於被告陳昱廷、吳東峰、謝振宏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 黃鉦峰 部分尚由本院審理中,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龍忠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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