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33號聲請人 潘昆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顏嘉宏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10000002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10000003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10000004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10000005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10000006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10000007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10000008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10000009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10000010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9-ND-0000000-0110000011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000-01800012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000-014500013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000-0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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