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011號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
號2樓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四字第裁二二-一AB五一五七九二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汽車駕駛人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之處所停車,處罰鍰新台幣陸佰元。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又汽車駕駛人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處新臺幣(下同)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車號000—三三五號重機車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十四時二十一分許,停放於設有禁止停車標誌之臺北市○○路○段○○號前之人行道上,為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下稱舉發機關)交通助理員 劉淩雲 發現,以拍照方式存證,並以受處分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行為逕行掣發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北市交停字第一AB五一五七九二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嗣受處分人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經原處分機關調查結果,仍認受處分人有上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乃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於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以北市裁四字第裁二二-一AB五一五七九二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一千二百元罰鍰。
三、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舉發當時,伊向停管處開單人員溝通未獲回應,伊即立即向停管處提出陳述,然而迄今未獲停管處回覆,顯有影響民眾之救濟權益,而陳述未獲答覆,裁決所即予裁決,其裁決於程序上尚有瑕疵,應予撤銷;又伊於舉發當時僅是臨時停車於店家之大門口入內購物,前後未超過三分鐘,舉發地點亦未設有明顯之禁止停車之紅線或標誌,故伊停車並未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云云。經查:
㈠受處分人所駕駛上開車號重機車確有於前揭時日停放於舉發
地點即臺北市○○路○段○○號前之人行道上一情,為其自承,並有舉發機關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北市停四字第0九六三五一二四五00號函所附違規照片一紙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實。
㈡受處分人雖辯稱舉發地點未設有明顯之禁止停車之標誌、標
線云云。惟查受處分人停放車輛處即臺北市○○路○段○○號前之人行道上確實設置「騎樓、人行道禁止停車」之標誌,況舉發路段已實施機車全面退出騎樓、人行道之停放管制,路權則回歸行人專用,並於道路沿線設有禁止停車標誌牌,騎樓、人行道均禁止停放車輛,因而機車應停放於道路設置之機車彎或已規劃之機車停車格位內,有舉發機關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北市停四字第0九六三四九二二一00號函說明暨所附上開標誌設置地點照片一張附卷可憑,是受處分人未依規定停放上開車輛於設有禁止停車標誌之處所,明顯違反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受處分人以該處未設有禁止停車之標誌、標線為辯詞,實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受處分人於設有禁止停車標誌之處所停車之違規行為,洵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受處分人確有於前揭時地違規停放上開車輛之違規行為,從而原處分機關乃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第一項第四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於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以北市裁四字第裁二二-一AB五一五七九二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一千二百元罰鍰,固非無見,惟行為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行為者,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應依行為人是否於應到案期限內到案聽候裁決而為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不等之罰鍰,本件受處分人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應到案日期前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即向舉發機關提出申訴,有卷附之舉發機關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北市停四字第0九六三一四七一五00號函可稽,依上開基準表之規定,自應處罰鍰六百元,原處分機關於裁決書之處罰主文欄竟處罰鍰一千二百元,即難認為允洽。本件受處分人之異議雖無理由,惟原處分既有不當,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仍以受處分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行為,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於應到案期限內到案聽候裁決之標準,從輕科處受處分人罰鍰六百元,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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