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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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174號上訴人己○○法定代理人戊○○○
丁○○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黃裕中 律師 邱創典 律師被上訴人庚○○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天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7月0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胡景彬法官張世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吳秋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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