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1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秀妹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秀妹因賭博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係以於首先確定之科刑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因其非屬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併予執行。是法院受理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受刑人具有刑法第53條規定情形,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應比較各案之確定日期,並以其中首先確定者作為基準,於此日之前,所犯之各罪,如認為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不符合應併合處罰之要件者,即應駁回該部分聲請。次以,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是用語如僅有「前」而非「以前」者,並不含其本數。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既規定裁判確定「前」而非「以前」犯數罪,則關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範圍,並不含裁判確定當日之犯罪。又所謂裁判確定,係指裁判「已不得聲明不服」之情形,亦即對於裁判得為聲明不服之期間過後,相關有請求救濟權之人倘未聲明不服,裁判即告確定。對於裁判之上訴或抗告,其上訴或抗告(指非經宣示)期間自送達判決或裁定後起算,至於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406條前段、第65條分別定有明文。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民法總則編第五章「期日及期間」之規定;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民法第119條、第120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規定亦可參照。準此,以判決為例,關於判決確定日之計算,係以送達開始起算上訴期間,並從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進行,計算20日。其上訴期間之終止日,即上訴期間之「屆滿日」(即送達翌日起算至第20天〈末日〉24時整),於「屆滿日」之後判決已經不能聲明不服,即告確定,而為裁判之「確定日」。從而,上訴期間「屆滿日」與「確定日」概念並不相同。故所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應指被告最先確定之科刑裁判上訴期間「屆滿日『以前』」犯數罪者,作為定應執行刑之範圍之認定基準時點,不包含「確定日」。是若數罪併罰之他案犯罪日期與最初判決確定日期為同一日時,即不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自不得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參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22號刑事裁定意旨)。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應執行刑共有2罪,其中最初判決確定日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即民國112年7月29日(下稱最初判決確定日),惟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則與最初判決確定日相同,均為112年7月29日,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確定判決在卷可按。依據前揭說明,上開附表編號2之罪,係在最初判決確定同日所犯之罪,並非最初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不合上開數罪併罰之要件。檢察官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納入聲請向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附表】編號12罪名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4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4月27日112年7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758號新北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3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404號112年度簡字第3811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6日112年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404號112年度簡字第381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29日112年10月3日備註1、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921號。2、已執行完畢。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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