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2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2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28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昱臺國際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
二、請提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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