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56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乙○○所簽發之本票正本。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敏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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