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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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張宗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徐建功附表:
一、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債務協商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土地謄本(地號:屏東縣○○鄉○○段○○○○○○○○○號)及建物謄本(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鄰○○路○巷○○號),並作現況說明。
四、聲請人釋明所有汽車(車號:00-0000、D4-4128)之用途及車籍資料。
五、聲請人釋明有無適用自用住宅特別條款。
六、扶養費每月支出、家計支出之詳細項目及各項目之金額並相關單據。
七、協商成立後每期還款證明,及何時毀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