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2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27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引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釋明本件係請求支票或本票,如為支票,請提出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各四紙。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