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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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附表:
一、請釋明「寶寶童話兒童攝影館」屬聲請人自營抑或受雇,並請提出聲請本件更生5年內營業額證明資料或於何時受雇之薪資證明。
二、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四、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年1月至
7月之收入證明及財產歸屬資料(在職證明書、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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