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小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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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27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顏翠君
       張榳芸
被   告  陳聰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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