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號
上訴人穩寶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被上訴人乙○○○住訴訟代理人甲○○住右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紀元~B法官蘇姿月~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