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二八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戊○○
丁○○○住同右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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