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小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小字第228號

原告鄭○興(姓名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鄭○興之母(姓名住所均詳卷)

被告迪諾遊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弘文

訴訟代理人 謝和昇

上當事人間買賣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原告2人所持行動電話門號、原告鄭○興之母花旗銀行卡號。

三、本件原告主張係鄭○興持其母所有花旗銀行信用卡進行線上儲值,爰有發函函詢花旗銀行原告鄭○興之母花旗銀行卡號為何?該信用卡所留存之聯繫電話為何?於線上支付綁訂信用卡之過程,是否會以發送簡訊之方式進行身份驗證或以何種方式進行驗證?行動支付過程中之驗證方式為何?是否開啟(小額)交易通知或消費推播通知?

四、茲因上述事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石蕙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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