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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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957號
原告 周玉春
被告 林玉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11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傷害案件,雖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原告當庭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