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459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唐向榮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院偵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且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之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唐向榮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院偵字第3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簡字第642號),改為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嗣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爰命 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