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奕萱被告曾家群選任辯護人古晏如律師被告 蔡鎮全 被告 戴宇泓 被告 呂文佑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241、20574、20575、20706、22142、25646、2781
8、28815號、112年度偵字第1384、1662、1663、1664、1665、1
666、1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王奕萱、曾家群、蔡鎮全、戴宇泓、呂文佑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黃三友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鄭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