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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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66號原告香港商艾奕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小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殼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938,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吳國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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