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66號原告 施孜姿 被告 楊文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陳一誠法官陳永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予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