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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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8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原名曹
峻峰)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534號),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民國95年1月10日發監執行。
96年4月2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96年4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931號函、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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