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3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6年2月1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