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7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0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陳俞婷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書記官楊國色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7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0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陳俞婷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