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亨 被告周強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伯彥 原告與被告周強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23,000元【計算式:900坪(土地面積)×0.3025×28000(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7,623,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5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富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