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63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仁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七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七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07,36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1,1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0,189元。
(二)提出準備書及繕本7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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