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6歲上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大舞臺」壹台、IC板壹塊及新台幣叁佰捌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施添寶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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