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號聲請人 廖明國 相對人 廖坤勝
廖歐阿桃 廖鐘魁 廖木林 廖平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號),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共有人廖坤勝、廖歐阿桃、廖鐘魁、廖明國、廖木林、廖平東於分得143-C部分後保持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母「116」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又本件原判決雖另有其他共有人為該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惟該判決業已確定在案,而前開應更正之錯誤僅於首列當事人間有利害關係而與其他共有人無涉,爰不另贅列其餘該案共有人為本裁定之當事人,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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