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段小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104、5137、6264、6298、6613、7025、7301、8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段小明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段小明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的9次竊盜犯行,且本件有被害人等人之證述及警察局現場勘察報告、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涉犯起訴書所載的9次竊盜犯行,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
0條、第321條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5月24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8月24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就起訴書所載
9次竊盜犯行,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且有被害人等人之證述及警察局現場勘察報告、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涉犯起訴書所載的9次竊盜犯行,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0條、第321條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俱存在,著自102年10月24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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