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0號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晨峯 即 黃錦潤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9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別具狀陳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具狀表示不服,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表明不服本院判決及提起上訴,並未表明上開事項,致其上訴範圍不明,亦無從核定其第二審應繳納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